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132號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2年10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吳曉軍
2022年10月30日
為落實國家和我省有關法規規章清理工作要求,省政府對與有關上位法和國家政策不符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研究和清理。經清理,省政府決定:
一、對3部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對2部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附件2)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一、將《青海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中的“專家、學者”修改為“專家、學者和管理人員”。
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五條中的“創新發明獎”修改為“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國際合作獎”修改為“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九條第一款中的“2項”修改為“五項”,第二款中的“40項”修改為“六十項”。
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創新發明獎”修改為“技術發明獎”。
第十四條中的“科學技術國際合作獎授予對本省科技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修改為“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本省科技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國外或者省外個人、組織”,第(三)項中的“外國”修改為“國外或者省外”。
二、將《青海省車船稅實施辦法》第九條修改為:“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手續費,由稅務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
三、將《青海省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一款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本級財政、人民銀行(辦事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確定一個國有商業銀行”修改為“由本級財政、人民銀行(辦事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確定的有非稅收入收繳代理資格的商業銀行”。
附件2
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一、《青海省契稅征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9號 1999年3月26日公布)
二、《青海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119號 2017年12月14日公布)